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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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52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
陳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邱恆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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