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49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告 陳允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