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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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洪源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9月16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千玲┌──────────────────────────────────────────────────────────────┐│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素文 │兆豐商業銀行台南分│洪源福│105年8月31日│100,000元│DH0000000│││││行││││││├──┼─────────┼─────────┼─────────┼───────┼─────────┼────────┼──┤│002│蔡素文│兆豐商業銀行台南分│洪源福│105年8月31日│100,000元│DH0000000│││││行││││││├──┼─────────┼─────────┼─────────┼───────┼─────────┼────────┼──┤│003│蔡素文│兆豐商業銀行台南分│洪源福│105年8月31日│70,000元│DH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