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191號債權人欣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