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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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90號
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代理人 蔡慶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禾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貳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