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51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林庭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庭蓁於民國93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7,387元(含本金79,785元、利息197,602元)及其中79,785元自民國106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5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庭蓁│民國106年06│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9785││月28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庭蓁│民國106年06│清償日止│不予請求│││79785││月28日│││││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