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8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 律師
劉育志 律師 謝清昕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八年七月十九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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