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11號
原   告  康有銘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林邱鑾
      宋 邱月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采蓮
被   告  邱如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煥澤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羚
被   告  邱創銘
       邱錦庭
       邱錦德
       邱明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小梅
被   告  邱明倫
       邱慶元
       邱慶安
       邱慶重
       邱木柱
       邱錦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世忠
被   告  顏世陸
       邱張峯
       邱忠賢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邱利昌
       邱佩誼
      莊 吳寶雲
       邱佳玲
       邱姿婷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邱國浴
被   告  邱右
       邱鈺琇
       邱秀左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邱巧
被   告  邱秀吻
       邱秀濟
      陳 邱秀坐
       邱秀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良火
被   告  張邱足
訴訟代理人  張成學
被   告  邱求
       邱舒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秀珠
被   告  邱榮富
       邱千真
       江春桂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春風
被   告  邱陳邁
       邱榮俊
       邱英銓
       邱樺源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鄭芳姿
被   告  陳畇秀 (原姓名 陳美惠
       呂理木
       盧錫銘
       邱政宏
       邱世展
       邱世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受 告知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錫山
受 告知人  劉祐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市○○段○○○地
號土地,分割為如附圖一(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一○四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收件員土測字第二七四五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
表一之更正說明所示之方式分割。」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
有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分割為如附圖一(
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件員土測字
第二七四五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一之更正說明、附表三至
五所示之方式分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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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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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分割後持有比例│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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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秀吻│2562分之165│22人按左列比│
├─────┼────────┤例維持共有編│
│邱秀濟│2562分之165│號A11土地。│
├─────┼────────┤│
│邱舒婷│2562分之50││
├─────┼────────┤│
│邱張峯│2562分之44││
├─────┼────────┤│
│邱忠賢│2562分之31││
├─────┼────────┤│
│邱利昌│2562分之31││
├─────┼────────┤│
│邱佩誼│2562分之31││
├─────┼────────┤│
│莊吳寶雲│2562分之31││
├─────┼────────┤│
│邱國浴│2562分之38││
├─────┼────────┤│
│邱佳玲│2562分之38││
├─────┼────────┤│
│邱姿婷│2562分之38││
├─────┼────────┤│
│邱右│2562分之124││
├─────┼────────┤│
│江邱巧│2562分之124││
├─────┼────────┤│
│邱秀左│2562分之124││
├─────┼────────┤│
│邱陳邁│2562分之124││
├─────┼────────┤│
│陳邱秀坐│2562分之165││
├─────┼────────┤│
│邱秀滿│2562分之165││
├─────┼────────┤│
│張邱足│2562分之165││
├─────┼────────┤│
│邱求│2562分之165││
├─────┼────────┤│
│邱鈺琇│2562分之248││
├─────┼────────┤│
│邱榮富│2562分之248││
├─────┼────────┤│
│邱千真│2562分之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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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共有人│分割後持有比例│備註│
├─────┼────────┼──────┤
│陳畇秀│41613分之33613│4人按左列比│
├─────┼────────┤例維持共有編│
│呂理木│41613分之7166│號A12土地。│
├─────┼────────┤│
│康有銘│41613分之669││
├─────┼────────┤│
│盧錫銘│41613分之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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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
│共有人│分割後持有比例│備註│
├─────┼────────┼──────┤
│邱慶元│3分之1│3人按左列比│
├─────┼────────┤例維持共有編│
│邱慶安│3分之1│號A17土地。│
├─────┼────────┤│
│邱慶重│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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