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李玉女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被 告 黃筑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5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李玉女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被 告 黃筑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