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沈振良 之繼承系統
表及其繼承人即相對人 沈蘇富美 、 沈聰宜 、 沈聰榮 、 沈聰鈴 、沈
聰惠、 沈文勇 、 沈文彬 、 沈文德 、 沈文吉 、 沈文盛 、 沈文雅 、沈
俊雄、 沈俊宏 、 沈俊敏 、 沈惠美 、 沈明川 、 沈裕紘 、 徐沈美 、吳
沈妹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應補正事項,爰裁定
限期命聲請人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