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林紅國際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林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