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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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莉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