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屏
陳裕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裕德
陳裕榮 陳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新臺幣(下同)59,919,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8,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