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原告 陳裕德
陳裕榮 陳玉華 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被告 陳玉屏
陳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275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327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強制執行原告陳裕榮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房屋,如附表一所示);原告陳玉華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7樓房屋,如附表二所示);原告陳裕德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8樓房屋,如附表三所示)騰空返還被告及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及原告陳裕榮、陳玉華、陳裕德三人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房屋,如附表四所示)騰空返還被告及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債務人(即原告)遷讓返還之系爭房屋價值為準,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交易資訊,系爭房屋附近房地於起訴前一年內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而系爭建物總面積總計為487.74平方公尺(計算式:2078建號建物總面積為
116.71㎡+2082號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16.71㎡+2083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16.71㎡+2102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37.61㎡=487.74㎡),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循此計算,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總交易價額應為79,013,880元(計算式:487.74㎡×162,000元/㎡=79,013,880元);再依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954地號109年1月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137,000元及277,216元、土地面積分別為656.07平方公尺、1335.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別為2078建號(坐落地號953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954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2082號建號(坐落地號
953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954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2083建號(坐落地號953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954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2102建號(坐落地號953地號權利範圍118/1000
0、954地號權利範圍118/10000),系爭建物坐落土地之價額應為19,094,068元(計算式:2078建號坐落土地:4,554,970元【953地號面積656.07㎡×109年1月公告現值137,000元/㎡×權利範圍99/10000+954地號面積1335.48㎡×109年1月公告現值277,216元/㎡×權利範圍99/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2082建號坐落土地:4,554,970元【953地號面積656.07㎡×
109年1月公告現值137,000元/㎡×權利範圍99/10000+954地號面積1335.48㎡×109年1月公告現值277,216元/㎡×權利範圍99/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2083建號坐落土地:4,554,970元【953地號面積656.07㎡×109年1月公告現值137,00
0元/㎡×權利範圍99/10000+954地號面積1335.48㎡×109年1月公告現值277,216元/㎡×權利範圍99/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2012建號坐落土地:5,429,157元【953地號面積656.07㎡×109年1月公告現值137,000元/㎡×權利範圍118/1000
0+954地號面積1335.48㎡×109年1月公告現值277,216元/㎡×權利範圍118/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第二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及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公告現值網頁查詢資料在卷可考。故系爭建物於原告起訴時未包含土地部分之交易價值應為59,919,812元(計算式:79,013,880元-19,094,068元=59,919,812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919,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39,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一: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0000-0000││656.07│10000分││││││││││之99│├─┼───┼────┼───┼──┼─────┼─┼──────┼────┤│2│新北市○○○區○○○段││0000-0000││1335.48│10000分││││││││││之99│├─┴───┴────┴───┴──┴─────┴─┴──────┴────┤│建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建號│--------------│要建築材料││││││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1│00000○○○區○○段│鋼骨鋼筋混│層次:13層│全部│││-000│0000-0000、│凝土造│總面積:116.71│││││0000-0000││陽台:10.56│││││-------------││雨遮:9.68││││○○○區○○路3│││││││段21號13樓││││└──┴───┴───────┴─────┴───────────┴────┘附表二: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0000-0000││656.07│10000分││││││││││之99│├─┼───┼────┼───┼──┼─────┼─┼──────┼────┤│2│新北市○○○區○○○段││0000-0000││1335.48│10000分││││││││││之99│├─┴───┴────┴───┴──┴─────┴─┴──────┴────┤│建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建號│--------------│要建築材料││││││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1│00000○○○區○○段│鋼骨鋼筋混│層次:17層│全部│││-000│0000-0000、│凝土造│總面積:116.71│││││0000-0000││陽台:10.56│││││-------------││雨遮:9.68││││○○○區○○路3│││││││段21號17樓││││└──┴───┴───────┴─────┴───────────┴────┘附表三: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0000-0000││656.07│10000分││││││││││之99│├─┼───┼────┼───┼──┼─────┼─┼──────┼────┤│2│新北市○○○區○○○段││0000-0000││1335.48│10000分││││││││││之99│├─┴───┴────┴───┴──┴─────┴─┴──────┴────┤│建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建號│--------------│要建築材料││││││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1│00000○○○區○○段│鋼骨鋼筋混│層次:18層│全部│││-000│0000-0000、│凝土造│總面積:116.71│││││0000-0000││陽台:10.56│││││-------------││雨遮:9.68││││○○○區○○路3│││││││段21號18樓││││└──┴───┴───────┴─────┴───────────┴────┘附表四: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2│新北市○○○區○○○段││0000-0000││1335.48│10000分││││││││││之99│├─┴───┴────┴───┴──┴─────┴─┴──────┴────┤│建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建號│--------------│要建築材料││││││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1│00000○○○區○○段│鋼骨鋼筋混│層次:16層│全部│││-000│0000-0000│凝土造│總面積:137.61│││││-------------││陽台:10.89││││○○○區○○路3││雨遮:12.21│││││段23號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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