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商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原告 馮中洲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複代理人 郭凌豪 律師
林煜翔 律師被告台灣富士離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
王和屏 律師被告建祥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銓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