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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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銀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銀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銀和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件附表編號1所載之罪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