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71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中國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六六四三號假扣押裁定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六六四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