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75號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蔡麗貞 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訴字第77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3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