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18號聲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巷○號,屬士林區,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及首開法條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