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鑑字第1162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9年度鑑字第11625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休職,期間貳年。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下稱洪員)為本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刑事組隊員,依法負有協助查緝走私、漏稅、仿冒等經濟犯罪之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該署所下達「安康專案」及「緝仿專案」等指令,執行人員因職務知悉尚未執行前,係屬關於國防以外職務上所掌管應秘密消息之事項,不得洩漏,卻於
95及96年間,先後多次於電話中以氣候、天數等暗語洩漏執行前開專案之時間,致原應秘密之查緝作為無法確保其秘密性,而先後7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事項。又洪員係依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之承辦人,卻於96年6月27日將監聽對象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播放予他人知悉,而無故洩漏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之資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811號刑事判決:「甲○○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等柒罪……;又犯洩漏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資料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復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該院刑事第六庭並於98年11月13日以刑
六98台上5925字第0980000008號函敘明該判決於98年10月15日確定。
三、洪員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4787號起訴書。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刑事判決。
(五)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98年11月13日刑六98台上5925字第0980000008號函。
(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1月16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9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於87年至96年10月間,擔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下稱保三總隊)刑事組隊員,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3條第13款、第5條及警察法第9條第4款之規定,負有協助查緝走私、漏稅、仿冒等經濟犯罪之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付懲戒人明知內政部警政署所下達「安康專案」之指令,係對於易生走私不法之碼頭、櫃場,加強場區查抄、巡邏勤務,並配合船邊作業,針對可疑之拖車及貨櫃,加強查緝走私農漁畜產品、菸、酒暨動物活體蒐證偵辦;「緝仿專案」之指令,係透過市場、商場、夜市、工廠、倉庫、網路、夾報、貨櫃等管道,查緝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8條之1之盜版品,或違反商標法第81條至第89條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等不法情事之具體執行行動時間,執行人員因職務知悉尚未執行前,係屬關於國防以外職務上所掌管應秘密消息之事項,不得洩漏,以免因查緝對象事前獲悉有所防備,致生執行行動徒勞無功之虞。被付懲戒人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多次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蔡俊 裕使用之0000000000號、 黃淑敏 使用之0000000000號、 楊素芬 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 施旭生 所使用之0000000000、 黃立綸 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 張松財 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並以氣候、天數等暗語,洩漏保三總隊執行前開專案之行動時間,致原應秘密之查緝作為無法確保其秘密性,而先後七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事項(各專案名稱、執行時間、洩漏時間、對象及暗語,均詳如附表所示)。
又被付懲戒人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96年 南檢瑞謙 監(續)字第1125號通訊監察書,實施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之承辦人,明知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洩漏予其他個人,竟基於洩漏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資料之犯意,於96年6月27日,將上開監聽對象於同年6月22日晚間與黃立綸通訊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播放予黃立綸知悉,而無故洩漏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資料,並提醒黃立綸切勿將其洩漏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事告訴別人而表示「惦惦,報上去我會死人,我跟你講,我會顧不到」等語。
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等柒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減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洩漏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
上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4787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81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刑事判決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至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吳敦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李唐聿附表:
┌──┬─────────┬────────────────┬─────┐│編號│專案名稱及執行時間│洩漏時間、對象及暗語│主文│├──┼─────────┼────────────────┼─────┤│1│95年12月19日│95年12月18日以「明天開始3│甲○○犯公│││起至同年12月21│天會冷喔」之暗語,通知黃淑敏。95│務員洩漏國│││日安康專案│年12月18日以「明天開始又要冷│防以外之秘││││3天」之詞,通知 蔡俊裕 。95年│密消息罪,││││12月19日以「昨天本來要打給妳│處有期徒刑││││,要跟妳講,今天起開始3天,寒│4月,減為││││流啦」之語,通知楊素芬。│有期徒刑2│││││月。│├──┼─────────┼────────────────┼─────┤│2│95年12月24日│95年12月23日以先跟妳偷說,│甲○○犯公│││起至同年12月26│「禮拜天開始到禮拜四有寒流」之暗│務員洩漏國│││日止95緝仿4號│語,通知楊素芬,同日以「禮拜天到│防以外之秘│││專案│禮拜四寒流」之密語,通知 施旭升 。│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3│96年1月16日│96年1月16日以「要跟你講忘│甲○○犯公│││起至同年1月18│記了,今天開始3天」之暗語,通│務員洩漏國│││日安康專案│知蔡俊裕。同日以「今天開始3天│防以外之秘││││」之語,通知黃淑敏。│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4│96年5月29日│96年5月31日以「又有3天│甲○○犯公│││起至同年5月31│太陽很大喔」之密語,通知黃立綸(│務員洩漏國│││日止安康專案│更名前為 黃文生 )。同日以「這3│防以外之秘││││天太陽很大,拿一下雨傘」之暗語,│密消息罪,││││通知施旭升。│處有期徒刑│││││4月。│├──┼─────────┼────────────────┼─────┤│5│96年6月5日│96年6月5日以「今天、明天│甲○○犯公│││至同年6月8日│還有2天喔!」之暗語通知蔡俊裕│務員洩漏國│││96年緝仿2號專│。同年6月5日以「這2天風│防以外之秘│││案│比較大啊」之密語,通知黃立綸。│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4月。│├──┼─────────┼────────────────┼─────┤│6│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以「這3天又│甲○○犯公│││起至同年7月25│報了,今天開始又報3天大太陽」│務員洩漏國│││日止安康專案│之暗語,通知蔡俊裕。同日以「今天│防以外之秘││││開始又報3天紫外線很強」之詞,│密消息罪,││││通知張松財。同日以「要跟妳講有那│處有期徒刑││││個,有3天」之語,通知黃淑敏。│4月。│├──┼─────────┼────────────────┼─────┤│7│96年8月6日│96年8月3日以「下禮拜一又│甲○○犯公│││起至同年8月8│報大雨報3天」之暗語,通知蔡俊│務員洩漏國│││日止96年緝仿專案│裕。│防以外之秘│││3號││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3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