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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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一九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刊登台灣立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