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欽人
送達代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借據背面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載明「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嘉義地方法院或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而本件無專屬管轄規定適用,則就此清償債務事件自應由兩造所合意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優先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