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7號
原   告 谷泰學府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達裕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德仁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暨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資格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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