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7號
原 告 谷泰學府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達裕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德仁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暨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資格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