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職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九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伍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