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抗告人 胡清利
胡楊 三女上列抗告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0年度聲再字第二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本件抗告人胡清利、胡楊三女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對於原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八二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等補提原判決繕本,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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