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垣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炳文  
       楊明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炳文、楊明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8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炳文、楊明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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