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惠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胡軒瑋  
       胡哲豪  
       胡丹齡  
       胡哲翰  
       徐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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