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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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二號再抗告人華山塗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煒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陳憲政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抗字第六一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自明。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無非以:訴外人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向執行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所陳報伊之存款金額為新台幣三十五萬七千三百八十元及歐元四十萬八千七百三十四元八角八分,為已抵償伊先前之貸款新台幣(下同)三千三百八十萬元後之金額,原裁定誤以為貸款債務仍存在,致計算伊之資力時短少三千三百八十萬元,實際上伊之資力應有一億二千七百二十六萬三千三百十二元以上,顯然足以清償相對人所欲保全之債權七千萬元。且原裁定估算伊之負債總額時,亦疏未扣除上開三千三百八十萬元。又伊將南港土地信託予訴外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商銀),目的為開發該基地,並非隱匿資產。是原裁定對於伊之資力及負債總額,計算方式有誤,復未審酌土地信託係合法行為,而維持台北地院所為准許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裁定,駁回伊之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委由振道法律事務所函催再抗告人履行系爭合約書,並載明:如再抗告人執意不履行合作興建,將負擔相對人已發生費用數額雙倍計算之損害賠償義務等語。再抗告人旋分別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三十日將系爭南港土地設定二億四千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信託登記予上海商銀,原裁定因而認再抗告人收領上開催告信函知悉相對人可能對其求償後,即將其所有系爭南港土地為不利益處分,此使相對人將來有不能藉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之虞,有假扣押之必要性,經核尚無違誤。至再抗告人所述原審對於伊之資力及負債總額,計算方式有誤云云,核屬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與法規之適用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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