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2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朴簡字第10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其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被告甲○○「於警詢、本署偵訊時」乙詞,應更正為「於警詢時」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各1紙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