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榮宗 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二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所有機車及汽車之行照、【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自101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陳報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101年7月起迄今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
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二、台北市○○區○○街○○巷○號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為何關係。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三、台北市○○區○○街○○號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為何關係。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四、聲請人102年11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並請說明每月領取業績獎金數額,並請任職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其家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聲請人之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八、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工作地點在何處?每月薪資若干?
九、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
十、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2年11月起至104年11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2年11月起至104年11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11月起至104年11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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