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秋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3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之「BURBERRY」及附件所示商標之上衣陸件、外套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辦理100年度偵字第1391號被告吳秋瑩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於民國100年3月1日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0年3月21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361號駁回再議而確定在案。扣案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之「BURBERRY」及附件所示商標之上衣6件、外套1件,係屬於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應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亦有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法類第5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於100年3月1日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0年3月21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361號駁回再議而確定在案,有該100年度偵字第1391號偵查卷宗(含警卷)、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之「BURBERRY」及附件所示商標之上衣6件、外套1件,業經商標權人英商布拜里公司在我國授權之代表人 賴麗玉 鑑定結果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照片9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3份、鑑定證明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列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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