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98年度速偵字第48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4820號被告蔡清海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業於民國99年10月5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482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0月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傳真機│二臺│├──┼────────────┼─────────┤│2│計算機│二臺│├──┼────────────┼─────────┤│3│六合彩手冊│二本│├──┼────────────┼─────────┤│4│六合彩簽單│三張│├──┼────────────┼─────────┤│5│電話號碼表│一張│├──┼────────────┼─────────┤│6│帳單│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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