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琮琪
蔡瑞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74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之衣服叁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42
2號被告鄒琮琪、蔡瑞博二人共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期滿。扣案之物(98年度保管字第5060號),係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鄒琮琪、蔡瑞博二人共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4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渠等之緩起訴期滿日期皆為99年10月28日,此有被告二人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之衣服3件(98年度保管字第5060號),係被告二人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是上開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