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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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 吳世強 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法定代理人 楊添圍 被告 劉貞柏
徐子靈
吳郁芯 蔣立德 邱智強 黃郁潔
李政勳
黃偉卓 追加被告 陳俊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 賴爵豪 律師
路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