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羅健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鄭建珅詐欺等案件(檢察官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5260號、110年度偵字第483號、110年度偵字第1434號、110年度偵字第2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健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建珅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羅健瑋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7、179頁)。嗣本院定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行準備程序,並函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且被告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之送達證書、本院110年5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71、141、191至227頁),且被告及具保人亦均未在監執行或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據上,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郭嘉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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