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元萍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元萍生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 連俊 為、 呂詩涵 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0年11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審交易字卷第41頁),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2502號被告元萍生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0樓(○○市○○戶政事務所)居○○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元萍生於民國110年2月6日10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2段255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汀州路2段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於行至上址汀州路2段時,未禮讓幹道車先行,與沿汀州路2段由東向往西方向,由 連俊為 所騎乘搭載呂詩涵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碰撞,連俊為與呂詩涵人車倒地後,連俊為因此受有右膝擦傷、右腰及右手臂挫傷之傷害;呂詩涵因此受有右側肩頸、手臂、手掌挫傷、右手掌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連俊為、呂詩涵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告訴人連俊為之指訴上揭告訴人連俊為因車禍受傷之事實。2告訴人呂詩涵之指訴上揭告訴人呂詩涵因車禍受傷之事實。3被告元萍生之供述1.供承有於上揭時、地,騎車與告訴人連俊為所騎乘機車碰撞之事實。2.否認犯罪,辯稱:是告訴人撞伊,當時伊走汀州路要左轉,還沒左轉,伊停著被撞還要賠等語。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道路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翻拍影像資料8張、事故現場查證照片25張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之事實。5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2紙告訴人連俊為、呂詩涵2人分別受有如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元萍生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檢察官吳文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鍾宛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