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 律師
被   告 輔仁大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9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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