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5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表明是否願意到庭應訴(提解費用為訴訟
費用,應由敗訴之一造負擔),俾安排提解事宜,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