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再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再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抗字第8號抗告人 張啟明 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提起再審事件,不服本院於100年3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黃永祥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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