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529號原告 白明德 被告 黃進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0.年4月27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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