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姵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啓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聲請人非指定之受款人,不得請求票款,釋明是否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如借款關係、買賣關係等)。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