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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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耍寶家族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高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