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告 朱浩

被告大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提出大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112年度、113年度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陳稱係為維護區分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此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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