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告 陳孝璦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申報金額新台幣(下同)5,594,9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提雲林縣○○鄉○○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之土地謄本及雲林縣○○鄉○○村○○路00號、59之1號、59之2、59之3、59之3號、59號之4等稅籍資料,逾期不繳及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