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74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民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民桓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賴民桓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自114年3月12日起另案執行拘役100日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函文、執行指揮書與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在外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的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