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74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民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民桓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賴民桓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自114年3月12日起另案執行拘役100日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函文、執行指揮書與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在外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的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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