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5號異議人 曾淑媛 相對人曾水塗米粉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春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最上面一行「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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