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光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禎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雅信鑄造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2月6日│8,400元│IX0000000││││限公司 朱明豐 │東竹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