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9號原告昶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慈成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綺雯 律師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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