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方麗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裕璋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8,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