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99號
原   告 新竹縣東寧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光慧
訴訟代理人  朱秋綿
被   告  莊明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
四點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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